发布者: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21/09/15 11:21 浏览次数:
胡玉鸿
《人民日报》( 2021年09月13日 第 10 版)
作为“法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学基本问题,探求法律运行的一般规律,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是法理学学术思想、学术理论的抽象化表达,是法理学概念范畴的体系化表现。构建新时代法理学话语体系,需要注意突出几个特色。一是中国特色,即学术话语体系要体现中国国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概念和标识。二是时代特色,即立足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总结法律实践与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提炼凸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法学命题。三是法理学特色,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完整的学科,所提炼的概念和理论需要体现自身规律。四是体系特色,即不是单个概念创新,而是相关概念、理论形成一个逻辑严谨、结构完备、相互补充的体系。
构建当代中国法理学学术话语体系,必须立足中国实际。这个实际既包括中华民族积累的历史经验,也包括现实国情。法理学研究需要吸收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中挖掘构建学术话语体系的资源。在漫长历史进程中,我们形成了中华法系,塑造了独特法律精神,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中独树一帜。其中,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在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中继续传承发展。如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亲情,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刑事诉讼法中有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免于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等等。“法理”这个词本身,也在中国许多传统文献中出现过。比如,南齐时孔稚珪认为,“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虽然古人所说的法理与我们今天的理解有很大差异,但这启示我们,必须潜心研究本国法律文化,挖掘其中蕴含的智慧,归纳体现民族特色的法律概念和范畴,提炼出具有时代气息的学术话语。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对待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需要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加以本土化改造。法理学研究必须扎根中国土壤,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运用符合自身实际、更有现实解释力和理论指引力的学术话语,回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的独特问题,这是中国法理学研究责无旁贷的使命。
学术话语离不开概念表达,没有概念对事物的抽象,就无法确立起理论分析的基本框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活动,法学理论构建同样要借助最基本的概念。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和法治实践来提炼新的法理概念,使其内涵更明确、外延更清晰,以此作为学术理论创新发展的基础。法理学研究者应立足中国实际,用自己的概念创造性地表达中国的法治经验,如“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枫桥经验”等就是生动体现。这样的概念提炼和运用,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入地阐释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背后的法理。
尽管各个国家的法理学家都在努力解答法的一般性问题,试图在不同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中发现法学的一般原理,但任何法理学研究都不可能脱离本国法的历史和现实,不同国家法理学研究往往也会打上各自国家制度和文化的烙印。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揭示法学一般原理在我国法治实践中的运用规律,这是构建中国特色法理学话语体系的关键。法理学研究者应以中国为背景、以法治实践为立足点,总结法治中国建设的经验与成就,思考具体法律问题折射出的普遍性规律,形成一整套表达中国法治实践的概念、范畴,为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奠定话语基础。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